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使得人们利用数码相机进行影像创作变得越来越容易,但同时也为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带来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此类纠纷,这一矛盾已经引起业界的普遍关注。对于已经公开发表过的摄影作品,我们可以根据合法出版物进行权属的初步认定,而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该如何进行著作权的认定呢?
传统的照片以感光材料(即胶卷)作为载体,通过银盐对被摄体进行物理标记,形成对被拍摄物的恒久模拟描述,这种描述不容易被改变。人们虽然可以对底片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底片和原底却能够很容易地被分辨出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底片是唯一的,可以被视为摄影作品的原件,因此人们习惯上依据底片的持有来初步判定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也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而数码照片是由一系列二进制电子代码记录下来的影像信息通过电脑在物理上的显示,一个数码影像其实就是一个电脑程序,使用普通软件就可以对这些程序进行修改、复制。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数字文件的持有来简单地判定著作权的归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摄影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方提供给法院的主要证据就是两张刻录有诉争摄影作品数字文件的光盘,而被告方认为仅凭两张光盘远远不能证明原告为著作权人。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光盘中储存有若干张与诉争照片极其相似甚至相同的照片,且均在同一天拍摄完成,此外,曾在原告处工作过的某职员现在被告处工作,而且有证据表明该员工有机会接触到该光盘。法院通过调查还发现,原告之前曾经对光盘中的其他照片公开使用过。
法院在审理中并没有因为原告持有光盘就简单认定其为著作权人,而是从照片内容入手,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原告为诉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在审理中牢牢把握了这样一个思路,即不同的人因构思不同、视角不同、时间点不同,在同一场景下所拍摄的照片不会完全相同,总能找出细微的差别,也就是说创作过程总是唯一的。如果无法根据数字文件的持有来认定创作者,我们还可以从具体的拍摄过程入手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照片的内容是人物,法院就需要向被拍摄者、现场的目击者求证,由此来确定真正的创作者;如果照片的内容为静物,则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被摄景物出现的地点以及拍摄场景进行详细说明,法院甚至还可以进行实地勘察或者现场模拟,从而证实当事人表述的真实性。
目前摄著协正在办理的一个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涉及到有关内容。由该作者拍摄的一组模特照片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在证明这组照片著作权归属时就可以寻求被拍摄模特的帮助,由她出具有关的证明。
总之,判断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途径是多样的,上述证明著作权人的方法抛开了数码影像技术层面的考量,完全基于摄影作品创作过程的特点进行经验判断,为数字时代数码照片著作权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原作者: 侯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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